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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科学地分配与运用权力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我国选举制度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民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作指导。而且在政治实践中,虽然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 

  第一,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第二,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 

  第三,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到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 

  第四,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则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指导思想。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限制选举权的范围极其有限。 

  根据《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我国1953年与1979年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县为4∶1,省为5∶1,全国为8∶1。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后,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律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4∶1”。这是为了保证我们国家的性质,体现选举权价值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一个国家的实际需要与具体条件决定了应该采用何种选举方式。我国采用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具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的,它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县乡两级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其政治活动直接与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相关,县乡两级实行直选,有利于发扬基层人民民主,有利于对政权活动的监督。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又称为“无记名投票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他人或者弃权。选票填写后由选民亲手投入票箱。无记名投票原则的确立,是尊重选民意志的重要保障。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样,法律从物质条件上对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的进行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它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至于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地位,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除了物质方面,在法律方面,我国也对公民的选举权提供保障。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程序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工作中各阶段具体步骤的总称。选举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组织的成立、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环节。 

  (一)选举的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由此可见,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区划分的适用范围是县、乡两级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为了保障投票权价值的平等,《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各选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在划分选区时,一般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是: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应该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应当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 

  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它是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这里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对于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满意的代表。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 

  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所得的票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制不同于正式选举,它是实行差额选举的一种补充,规范了间接选举中正式候选人产生的程序。 

  4.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投票选举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投票结束以后,进入选举结果的确认程序,其内容包括: 

  1.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投票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且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即直接选举的“双半数”制)。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3.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规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除代表职务被撤销外,其他担任的职务也相应撤销。同时,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考题分析 

  1.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多选,2003试题,1分) 

  A.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 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答案】 ABD 

  【所考要点】 我国选举制度。 

  【答题技巧】 掌握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2.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单选,1999年试题,1分) 

  A. 5日以前B. 15日以前C. 20日以前D. 10日以前 

  【答案】 A 

  【所考要点】 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题技巧】 掌握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3.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和2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单选,1998年试题,1分) 

  A. 黄某B. 朱某C. 王某D. 三人均不得当选 

  【答案】 D 

  【所考要点】 选举结果的确认。 

  【答题技巧】 掌握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4.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单选,2002年试题,1分) 

  A.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34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答案】 B 

  【所考要点】 直接选举人当选程序。 

  【答题技巧】 掌握《选举法》选举程序中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5.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2000年试题,1分) 

  A. 未满十八周岁B. 被剥夺政治权利C. 被劳动教养D. 患精神病 

  【答案】 AB 

  【所考要点】 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题技巧】 掌握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宪法》第三十四条) 

  6.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多选,1999年试题,1分) 

  A.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D. 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 ABCD 

  【所考要点】 我国选举制度。 

  【答题技巧】 掌握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7.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和确认选举结果。(多选,1994年试题,1分) 

  A. 划分选区B. 选民登记 

  C.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D. 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本人情况 

  【答案】 ABC 

  【所考要点】 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题技巧】 掌握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8.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多选,2002年试题,1分) 

  A. 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 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答案】 AC 

  【所考要点】 选举权的主体。 

  【答题技巧】 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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