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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  

  一、政体概述  

  (一)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国家意志的形成和表现方式。具体而言,包括统治阶级通过建立何种政权体制,谁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和象征,用什么方式和手段把国家意志予以表达等内容。  

  纵观各国政体的演变可以得出,政体走的是由繁至简,从多元到单一化的演变历程。因此,就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大致可将其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两大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一般是共和政体形式。  

  (二)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的阶级本质之间关系,它们同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又分别以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反映和体现国家这一社会现象,有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国体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1. 国体决定政体的存在形态  

  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中,奴隶主对奴隶,封建主对农奴的统治都无不是赤裸裸的暴力专制,因此最适合当时统治阶级地位巩固的就是君主制政体。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赤裸裸的暴力统治已被隐蔽性的经济剥削所取代,因此君主制政体已经不适应新的政治统治的需要,于是共和制政体成为一种新的统治形式。有一点必须明确,同种类型的国体,其政体并不一定相同。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前,一个国家的政体不仅要受国体的制约,而且还要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实际力量对比关系和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同一类型的国体除了有典型的政体以外,还有其他非典型的政体。  

  2. 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也就是说,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能系统地使用暴力及其他一切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统治。历史上各种阶级本质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延续一个时期,原因之一就是它们的政体适应了国体的需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对此我们可能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虽然在理论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但国家职能的全部实现却还有赖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才真正全面地保证了国家机构始终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宗旨,始终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等等。因此,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包括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广泛的多种形式。但在这诸种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1.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选民直接选举和选举单位间接选举的差别,但所有的人大代表都是根据人民的意志选举出来的,都是人民派遣到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  

  2.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它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任何职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他们的工作。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代表人民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二)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实现民主的主体、范围或效能方面。就享受民主的主体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总以某一部分人为限。如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参加者就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就享受民主的范围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局限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如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的管理或享受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它的范围主要是经济生活方面。就享受民主的效能来说,其他民主形式也有一定限度。如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这些意见和建议能否被接受和采纳,尚须受制于具体情况。这就是说,其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在主体、范围和效能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和事实的限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可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环节  

  (一)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理论上讲,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好实现方式应当是实行直接民主,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在现代国家,国家权力的行使通常都是由普选的代表组成的代表机关来实现的。我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更不能例外。因此,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同时,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依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人大常委会则要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实际生活中,人民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监督、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来实现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则主要通过依法定程序监督、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撤销、变更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等形式来实现。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的逻辑起点。  

  (二)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从本质上说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但是仅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不可能行使全部国家权力的,因此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还必须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一些国家机关,按照不同的职能将国家权力在这些国家机关中进行分工,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得到实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直接行使宪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赋予的一部分职权,又要作为全权性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对它们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它们能够实现人民的意志,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由他们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构成我国国家机关体系,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全权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实现统一的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既然是由各级人大产生的,各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关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就应当向产生它们的各级人大负责,受各级人大监督。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的关键。  

  (三)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建立和完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国家职能、实现统治目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构就是我国国家权力的共同直接行使者。如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和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国家权力。全部国家机构按照法定原则和职权,统一协调地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国家职能,实现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明文确立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体现。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的地位,是我国人民奋斗的根本目标之一。而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使之在文化素养、生活习惯、觉悟程度、思想素质和从事的职业及具体的利益要求存在着极大差异的亿万人民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并能够通过可以操作的方式和组织来实现这种统一意志。在我国,能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主要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归宿。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归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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